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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樊光琼与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光琼,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38号原告:樊光琼,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刘艺,女,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樊光琼与被告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光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