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樊光琼与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光琼,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38号原告:樊光琼,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刘艺,女,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樊光琼与被告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光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