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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钟福成与陈培川、陈齐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福成,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民初4108号原告:钟福成,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畲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培川,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齐美,男,193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传品,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天坛,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钟福成与被告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福成、被告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福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立即支付结欠的劳动工资11730元(庭审中当庭变更为9930元),并由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间,坑仔口镇××村陈氏宗亲理事会研究修建西坪陈氏祖厝及添置桌椅等事宜,并委派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为修建祖厝现场施工负责人。同年冬,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雇用钟福成为修复祖厝木作、加工制作桌椅等工序,双方面议讲定按件或点工计算工资。祖厝修复完工后,经双方验收结算工资为21230元。扣除钟福成预借工资9500元,结欠劳动工资11730元。几年来,钟福成十多次向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催讨工资未果,请求坑仔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派员调查,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但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以各房系筹资不足为由,导致调解无效。至今钟福成尚未收到付出劳动代价应得的血汗钱。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钟福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立即支付钟福成的劳动工资。陈培川辩称:1、钟福成诉讼请求中结欠劳动工资11730元与事实不符。经询问核实,2013年约12月间,钟福成已向西坪村陈氏宗亲理事会理事长陈某领取劳动工资1800元,为此结欠劳动工资为9930元。2、2012年间,坑仔口镇××村陈氏宗亲理事会讨论修建西坪堂祖厝事宜,一致通过决定:修建祖厝筹资分摊为文锦公派下男丁每人出资200元,未出嫁在家女子每人出资100元;按各房份拟定专人筹资、管工,其中邱内厝陈传品、金钱埨陈培川、后格垅陈齐美、苦垅陈天坛/陈力量;负责人筹资、管工自始至终管理工资每人1500元。3、陈培川按宗亲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金钱埨支派筹集资金已全部完成,后格垅支派筹集资金基本完成(仅差一户低保户),可是苦垅支派应收12200元,只收3900元,差欠8300元,邱内厝支派应收54100元,只收41400元,差欠12700元。由于其中二支派筹资不够,才导致欠钟福成劳动工资。4、按宗亲理事会要求,各支派负责人应筹集完成本支派款项,而且陈培川兼任出纳,从筹资、管工、记账、收款等付出不少劳动代价,至今没有领取分文管理工资。按理结欠钟福成的劳动工资应由无完成筹资支派负责人承担责任。陈齐美辩称:2012年间,西坪陈氏宗亲理事会召开各支派房系讨论西坪堂祖厝修建事宜,其作为长辈老者参加开会讨论。筹集资金方案是:凡是西坪堂文锦公派下,男丁每人出资200元,未出嫁的女子每人出资100元;根据各支派房系拟定专人负责,负责筹资、监管验收修建各项目;修建完工后从筹资中抽出部分资金补贴各支派负责人,每人1500元。其作为后格垅支派负责人,在拆翻祖厝厝盖开始动工至祖厝修复全部完工长达一年余,其起早摸黑挨家挨户收集人丁钱,从不间断到祖厝监看各种工序,论误工不计其数。祖厝修好后,其支派除一户低保户无收外,其他筹资应收数全部完成。由于邱内厝支派、苦垅支派集资无完成,才会导致欠钟福成劳动工资,而且至今其1500元管理工资无领分文。其已尽心尽力,为修祖厝也付出很大代价,现其年老白发苍苍,好心善事惹官司,令人心寒。其意见是现欠钟福成劳动工资应由无完成筹资支派负责人承担责任,其也无能为力承担责任。陈传品辩称:1、因为钟福成未经坑仔口镇××村陈氏宗亲同意,听从陈梅相的吩咐,擅自加长陈氏祖厝第三房屋檐角,破坏陈氏祖厝原来规模,陈氏宗亲要求钟福成按原有规模修缮返工后再决算工资,钟福成至今没有返工,才导致至今劳动工资没有如期兑现。2、其从未参与修建坑仔口镇××村陈氏祖厝任何合同的商议及签字事宜,证人陈某所举证2012年7月12日在坑仔口镇××村世界店仔讨论关于重修陈氏祖厝事项中其为管理人,与事实不符,其只是义务到陈氏祖厝帮工,并受第二房系中一个小角落陈金汤和陈传生这两个小分支的委托到陈氏祖厝看工。但是由于钟福成未经坑仔口镇××村陈氏宗亲同意,听从陈梅相的吩咐,擅自加长陈氏祖厝第三房屋檐角,破坏陈氏祖厝原来规模,被其严词拒绝。西坪村原陈氏重修族谱理事会会长陈某就免除其看工职责,因此其并非修建陈氏祖厝现场负责人之一。3、其只是负责第二房系中一个小角落陈金汤和陈传生这两个小分支的筹资,共计6000元,已分别于2012年8月12日、2012年8月28日、2013年2月6日全部支付给重修西坪村陈氏祖厝的出纳陈培川。其本人的筹资任务已经按期完成,未付钟福成的欠款与其本人无关。请求驳回钟福成将其列为被告的请求。陈天坛辩称:钟福成去做工不是其叫去做的,钟福成没按原状修建,导致屋檐的角尾加长,一部分人因为这个问题不想缴费,应由叫钟福成这样修建的人承担。钟福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钟福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钟福成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坑仔口镇福地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钟福成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证据三,坑仔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钟福成被拖欠劳动工资的纠纷经坑仔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证据四,结算清单一份,证明钟福成为坑仔口镇××村陈氏祖厝修建及加工桌椅等木作工序结欠工资11730元。证据五,重修西坪祖厝事项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系西坪陈氏祖厝修建的负责人。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经质证,对证据一和证据三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不清楚钟福成的家庭情况。对证据四有意见,陈培川在出具结算清单后有跟钟福成说要四个负责人一起签名才可以支付,可是钟福成没有完成;陈传品、陈天坛认为钟福成结算的时候没有和他们具体结算,只是自己定一下数额就跟陈培川结算,结算清单没有他们四个人的共同签名。对证据五的内容没有异议,不过钟福成没有按照这个事项的规定来做。陈培川提交证明一份,证明钟福成于2013年间有向陈某支取工资1800元;提交西坪祖宇材料及开支费用、筹资收费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西坪陈氏祖厝修建的开支、筹资收费情况。钟福成经质证,对陈培川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陈齐美经质证,对陈培川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陈传品经质证,对陈培川提交的证据中的收费情况没有异议,对支出不能确定。陈天坛经质证,其不清楚具体情况。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钟福成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三、证据五,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和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证据四,结算清单虽系出纳陈培川出具,陈传品、陈天坛持有异议,因西坪陈氏祖厝修建的内部管理不够完善,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审查该结算清单可以予以确认。陈培川提供的证人陈某出具的证明,钟福成无异议,其也当庭承认有收到陈某支付的工资1800元,本院予以确认。陈培川提供的西坪祖宇材料及开支费用、筹资收费记录系复印件,且系西坪陈氏祖厝修建的内部事务,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永春县坑仔口镇××村陈氏祖厝进行重修【大房迁去别处没有参与修建,二房(分为金钱埨和邱内厝)、三房(后格垅)、四房(苦垅)三个房系参加修建】。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被推举为陈氏祖厝修建的管理人,负责监工、看管材料、收清各本支系筹资款项(陈培川负责金钱埨,陈齐美负责后格垅,陈传品负责邱内厝,陈天坛负责苦垅),陈培川兼任出纳,每人工资1500元(其中陈传品已从收取的筹资款项中自行扣取1500元作为管理工资)。2012年间,钟福成受雇用为陈氏祖厝修建及加工桌椅从事木作工序。2013年1月,出纳陈培川出具结算清单给钟福成收执,载明结欠钟福成工资11730元。结算后钟福成有从陈某处收到工资1800元,余欠工资经钟福成多次催讨未果。案经坑仔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致钟福成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是:1、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2、钟福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作为永春县坑仔口镇××村陈氏祖厝修建的管理人,对外作为一个整体从事陈氏祖厝修建的管理工作,对于陈氏祖厝修建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其作为被告是适格的,至于陈氏祖厝修建管理人的内部分工,应由其自行协商处理。钟福成受雇用为陈氏祖厝修建及加工桌椅从事木作工序等劳务工作,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作为陈氏祖厝修建的管理人,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成立。陈氏祖厝修建结欠钟福成劳务工资11730元,有作为出纳的陈培川出具的结算清单为据,可以确认。陈传品、陈天坛辩称钟福成没有按照原状修复的问题,系坑仔口镇××村陈氏宗族内部对于陈氏祖厝修复方案的分岐,应由其宗族内部协商解决,不能作为拒付雇用工人工资的理由,且陈传品、陈天坛在本院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屋檐角尾的加长对邱内厝、苦垅支派并没有什么影响。陈传品已从收取的筹资款项中自行扣取1500元作为管理工资,其辩称其只是义务帮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扣除结算后钟福成已收取的工资1800元,钟福成变更诉请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99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福成劳务工资9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培川、陈齐美、陈传品、陈天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德时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人民陪审员  潘非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伟芳速 录 员  陈志坤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