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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应华与陈发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华,陈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朱应华,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和春天24号楼6号门面。被执行人:陈发金,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白龙塘镇白龙社区居委会一组。申请执行人朱应华与被执行人陈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陕0724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发金给付货款1939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发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9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发金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及缴纳了申请执行费。执行款19397元申请执行人朱应华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