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葫芦岛市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葫芦岛市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通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