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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张本生与武汉金可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生,武汉金可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本生,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金可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3栋5层8室。法定代表人赵敏敏。申请执行人张本生与被执行人武汉金可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20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本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金可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金可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金可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