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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保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保丰投资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保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办事处高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44971718。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保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保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