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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冰莲与温成春、李桂兰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冰莲,温成春,李桂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督2号申请人:李冰莲,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温成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桂兰,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冰莲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2017)云011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温成春、被申请人李桂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温成春、被申请人李桂兰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云011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人民币2083元,由申请人李冰莲负担。审判员  张远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