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艳昌与王彦凯、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艳昌,王彦凯,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803号原告:乔艳昌,男,现住广平县。被告:王彦凯,男,现住广平县。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内。法定代表人:王彦凯,系公司董事长。乔艳昌与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乔艳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艳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13元,减半收取计5556.5元,保全费4270元,由乔艳昌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丽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