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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艳昌与王彦凯、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艳昌,王彦凯,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803号原告:乔艳昌,男,现住广平县。被告:王彦凯,男,现住广平县。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内。法定代表人:王彦凯,系公司董事长。乔艳昌与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乔艳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艳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13元,减半收取计5556.5元,保全费4270元,由乔艳昌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丽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