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士江与聂桂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江,聂桂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孙士江,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聂桂有,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士江与被执行人聂桂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407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