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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执行李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赵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又名李某某,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礼泉县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礼泉县赵镇某某村,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李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杨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分别支付赔偿款26250元,并分别承担受理费600元,执行费302元。因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在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局等相关单位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陕0425执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