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书生与叶立卫、夏东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书生,叶立卫,夏东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80号原告:许书生,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叶立卫,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夏东明,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许书生诉被告叶立卫、夏东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许书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许书生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梓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