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梁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46号之一被执行人梁军,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柳州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在执行梁军因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经过查询其名下房产车车辆银行帐户,已扣划被执行人梁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4759元,已转罚没,上缴国库,确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中梁军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