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陕坝镇川岛日式门业与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陕坝镇川岛日式门业,张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941号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川岛日式门业,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经营者:许开林,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张瑞,女,40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川岛日式门业诉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川岛日式门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川岛日式门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川岛日式门业负担。审判员 黄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