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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工作与胡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工作,胡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187号原告:刘工作,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胡艳青,女,汉族,1990年06月0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刘工作与被告胡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刘工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工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工作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