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工作与胡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工作,胡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187号原告:刘工作,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胡艳青,女,汉族,1990年06月0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刘工作与被告胡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刘工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工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工作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