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雷俊忠诉弥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俊忠,弥鹏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133号原告:雷俊忠,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弥鹏涛,男,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渭南市。原告雷俊忠与弥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雷俊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俊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俊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俊忠负担。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海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