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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嘉英塑管经销部与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金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嘉英塑管经销部,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金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054号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嘉英塑管经销部,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六和社区深汕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08184476X。法定代表人刘传裕。委托代理人黄文常,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经销部业务经理。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慧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0004G。法定代表人张山。委托代理人彭丽娟,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航,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嘉英塑管经销部与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罗金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嘉英塑管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阳云其人民陪审员  刘俊星人民陪审员  卓旭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