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库尔勒广逸服装厂与阿拉尔市文工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广逸服装厂,阿拉尔市文工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2民初185号原告:库尔勒广逸服装厂,组织机构代码L0313264-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凯都龙湾半岛楼2栋2层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严素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库尔勒广逸服装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武,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尔市文工团,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大学路高中城塔里木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夏明,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业,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库尔勒广逸服装厂与被告阿拉尔市文工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广逸服装厂于2017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广逸服装厂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广逸服装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库尔勒广逸服装厂负担。审判员 邱翠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