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与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12号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投资人:周晓东,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远达。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诉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县新百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1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9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菊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