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国俊诈骗罪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更13号罪犯姜国俊,男,1969年7月18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吉林省松原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现服刑于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1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国俊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国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吉刑经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依法在监区、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罗海亮及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费继洋、杨福胜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刑罚科王立庆代表执行机关、罪犯姜国俊及证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国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现有有效考核4个表扬。本院认为,罪犯姜国俊虽认罪,接受改造,但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且狱内消费较高,故对该罪犯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其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国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锋审判员 牛 锋审判员 曲海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