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远志、唐中分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志,唐中分,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054号原告:邓远志,男,出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唐中分,女,出生于1982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远志(唐中分之夫),男,出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号永耀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1593233K。法定代表人:赵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邓远志、唐中分诉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邓远志、唐中分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远志、唐中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志、唐中分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原告邓远志、唐中分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