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府谷县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与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樊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樊刚,张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吴茹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刚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樊刚,男,汉族,1974年09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张刚虎,男,汉族,1972年05月0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樊刚、张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016591.1元,因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其他案件,已被查封,现本案已申请轮候查封,待其他案件查封解除后,再办理执行本案。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塔斯少布审判员 郭 子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