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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伍水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36号被执行人伍水军,男,1989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正于阳春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伍水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2393号。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6321.41元、11121.92元,处置了被执行人所持证券简称棒杰股份(证券代码002634)无限售流通股16200股,上述措施共计执行到人民币198723.62元,款项也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后,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人民币1277元支付到本院。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因此,本案被执行人伍水军应缴纳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伍水军缴纳罚金二十万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伍水军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