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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夏国霏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霏,梁桂生,张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夏国霏,男,1985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桂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雅云,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夏国霏与被执行人梁桂生、张雅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0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梁桂生、张雅云。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叁拾万元整(3300000元)。2、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3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权利人夏国霏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桂生、张雅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桂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二区4号楼15至16层×××号房屋,依法冻��被执行人梁桂生持有的北京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份数额40万元的股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雅云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被执行人梁桂生名下无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梁桂生、张雅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国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桂生、张雅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国霏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7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