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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宋宏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宋宏杰,时雪辉,青岛博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85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地址,莱西市青岛路68号。负责人衣林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宏杰,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时雪辉,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宋宏杰之妻。委托代理人宋宏杰,系时雪辉丈夫。被执行人:青岛博润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黄海中路25号。代码:91370285697164055P。法定代表人胡军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协调,申请人自愿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