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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德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064号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63708889C。法定代表人:牛曼曼,总经理。被告:程德友,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柳香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