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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莉、张本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莉,张本奎,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孙莉,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本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莉与被执行人张本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24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