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莉、张本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莉,张本奎,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孙莉,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本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莉与被执行人张本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24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