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付乾与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乾,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000号之一原告:刘付乾,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81454341。法定代表人:洪长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乾诉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乾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付乾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孟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