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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育才与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龙骑村二社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育才,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骑龙村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杨育才,男,生于1954年2月23日,汉族,贵州赤水市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骑龙村二社。法定代表人:穆仕能,村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杨育才申请执行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骑龙村二社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骑龙村二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育才工程款37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33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骑龙村二社前述债务尚欠2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骑龙村二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合江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