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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伍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伍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伍伟,男,1998年4月2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伍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伍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7日5时许,被告人杨伍伟在本县雷甸镇白云北路409号红树林网吧内,窃得失主王某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772.8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伍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失主王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扣押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伍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伍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伍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其中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13日刑事拘留的七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