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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刘威、罗红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刘威,罗红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212号原告刘志军,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威,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罗红肖,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刘威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与被告刘威��罗红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威、罗红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回对被告刘威、罗红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元,由原告刘志军负担。审判员  肖军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