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广超、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广超,刘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243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7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阳洋,女,满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广超,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丽,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广超、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