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贵阳与张建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阳,张建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885号原告张贵阳,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阳与被告张建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贵阳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