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鸿与张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鸿,张青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38号原告:高鸿,男。被告:张青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鸿诉被告张青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鸿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青生价值7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万载县金力源灯饰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别克牌小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青生银行存款7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