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明芬、杜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明芬,杜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波,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文,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迟明芬,女,1971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杜拥军,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明芬、杜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迟明芬在东宁市江南二区有三处商服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迟明芬所有位于东宁市建筑面积为54.34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0.18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0.3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