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9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宋春旺与薛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旺,薛小兵,李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81号申请执行人宋春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小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润林,女,汉族,居民。宋春旺与薛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薛小兵、李润林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宋春旺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按本金30万元计算,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25万元计算)。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宋春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宋春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3650元,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刚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