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金某与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205号原告:金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被告:丁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 判 长 汤 雷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人民陪审员 胡丹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