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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金某与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205号原告:金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被告:丁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 判 长  汤 雷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人民陪审员  胡丹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