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与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乾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乾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26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西侧(哈中门面)。经营者:罗树宏,该经销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权,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宇,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乾斌,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四平路小区16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与被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乾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6.65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1956.6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代理审判员 毛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