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胡文强、刘溪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胡文强,刘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加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文强,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长武县相公镇胡家河村079号。被执行人:刘溪莹,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长武县相公镇胡家河村0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胡文强、刘溪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文强、刘溪莹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文强现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8号1幢1单元12405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文强(身份证号610428198912124013)、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8号1幢1单元12405号房屋一套。(权属证号41-50356-1),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