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小莲与曹老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莲,曹老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3079号原告张小莲,女,汉族,1979年03月19日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被告曹老乐,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原告张小莲诉被告曹老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曹老乐赔偿原告张小莲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当庭履行完毕)。二、双方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张小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