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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安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254号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98399T。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被告:王安利,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德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