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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法军与逄锦相、刘仲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军,逄锦相,刘仲新,孙允健,诸城市嘉会爱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03号原告:王法军,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逄锦相,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仲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允健,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第三人:诸城市嘉会爱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3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军与被告逄锦相、刘仲新、孙允健、第三者诸城市嘉会爱民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法军负担。审 判 长  郑金海人民陪审员  赵金鹏人民陪审员  杜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