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法军与逄锦相、刘仲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军,逄锦相,刘仲新,孙允健,诸城市嘉会爱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03号原告:王法军,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逄锦相,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仲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允健,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第三人:诸城市嘉会爱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3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军与被告逄锦相、刘仲新、孙允健、第三者诸城市嘉会爱民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法军负担。审 判 长 郑金海人民陪审员 赵金鹏人民陪审员 杜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