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孙志平与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平,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平,男,1968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根,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生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冀0184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冀A599**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财产所有权归申请人孙志平所有,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协助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599**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过户到孙志平名下,身份证号:132329196812233019。审判员 张联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