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戴许年与喻亚莉、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许年,喻亚莉,蔡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970号原告:戴许年,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双平,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亚莉,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蔡志强,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民,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戴许年与被告喻亚莉、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许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戴许年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