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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乐安与祝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安,祝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2616号原告:李乐安。被告:祝成刚。原告李乐安与被告祝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乐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成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乐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如因本借款发生纠纷,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该笔借款债权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祝成刚向原告李乐安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合同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现被告在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乐安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祝成刚负担。原告李乐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祝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