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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永霞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霞,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240号原告王永霞,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萍,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霞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萍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永霞提供担保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置地华庭E座楼2单元8层东户房屋(驻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