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树旗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737号罪犯李树旗,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高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树旗向被害人河北宏润新型面料有限公司退赔合同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旗在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裁判文书、考核情况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