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源聪。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艳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51487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911元,共计3043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4398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