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自社与被执行人时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自社,时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姚自社,男,1953年7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被执行人时志伟,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本院在执行姚自社与时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