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王健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王健,吉林省天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99号。负责人:王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健,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天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丽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诉被告王健、吉林省天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乃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