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23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国贺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张国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423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渤为,系该局监察大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国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新宾国土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张国贺作出的新国土资罚[2016]08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宾国土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2016]08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2016年5月,张国贺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后仓村占用基本农田711平方米建牛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6年12月19日,新宾国土局向被执行人张国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7年2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2月25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2月28日,作出新国土资罚[2016]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11平方米至新宾镇后仓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6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1,330.00元(贰万壹仟叁佰叁拾元)。被执行人张国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未能主动履行。本院认为,新宾国土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2016]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2016]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第二项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6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由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周明宇人民陪审员  薛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珊杉 来源: